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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nnel: 鄒昀倢 – TechOrange 科技報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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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投稿】台灣官員若想做對事,就請放棄「台灣版Uber」這種頭痛醫頭的偏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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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為什麼我們要挑選這篇文章】台灣需不需要一個台灣版Uber,我相信從這週的言論風向來看,我們其實不需要。我們反倒需要一個有腦的政府,知道何時該適時放手,讓新創動能自行發展。政府若要展現「高度」,那就請好好當個居中調停的角色,而不是當打手。不然就專心去鋪橋造路、資源回收、安頓流浪動物,也是功德一件。

本文作者資策會產業研究所(MIC)資深產業分析師鄭兆倫,投稿至《TechOrange》並由本刊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(責任編輯鄒昀倢)

投稿作者 / 鄭兆倫(資策會產業研究所 MIC 資深產業分析師)

幾年前就開始討論的Uber適法性議題,到目前已經失焦。反對者強力放送「應該要對Uber課稅」以及「Uber營運危害計程車業生計」;另一方面支持者則一再強調「Uber服務水準高於計程車」、「法規不應阻礙創新」。原應站在中立立場的交通部等政府單位,不但無法建立一套令人信服的政策思維,反被計程車業與Uber兩方擠壓,落得必須「選邊站」的窘境。政府可以更有高度,選擇做只有政府能夠做到的事。

  • 對於共享經濟,政策應該要做企業不能做的事

在近日行政部分對應 Uber 議題裡,最令人難以理解或說服大眾的就是「推出台灣版的Uber」。

台灣政府是否有足夠財力與能力打造一個平台,能夠提供與擁有數百位工程師、年營業額百億美元的 Uber 同等級的服務?(洪士灝教授的討論)從台灣政府自製服務從來難以商業營運的經驗來看,答案已是昭然若揭 。

況且,政府「幫助」(計程車)產業建立商業營運平台本身就難以名正言順。未來要所有計程車強制加入這個平台嗎?政府營運就與民爭利,如果委託營運、這個大餅又要由誰吃下?政府加入商業競爭的局,從來都鮮少有好結果。

最後更加重要的是,在沒有釐清「Uber」或者「共享經濟」在國家企業管理政策的定位之前,由政府土法煉鋼打造一個給計程車業的類似平台,豈不是打了自己嘴巴,以後如何能拿出管理 Uber 的理由?舉例而言,本土叫車軟體「呼叫小黃」在 2015 年就曾被交通部要求下架,現在交通部想像中的「台灣版 Uber」不管是由政府營運、委託民間營運、或者補助計程車業做叫車平台,都無助解決「叫車平台」在法規與政策上定位不明的根本性問題。

政府一旦插手建立平台,未來是否還需要打造「台灣 Airbnb」,甚至對所有共享經濟切入特許經營事業都照辦處理?

  • 那麼,政府初步能做的是什麼

面對多樣商業模式不斷創新變化,政府不需要急著砸錢自己做平台、也不需急著將Uber 硬套用在現行法規上,反而更應該利用此次事件,建立政府面對商業創新加速的因應 SOP。我們可以看看國外政府在同樣面對這種衝擊時的對策。

傳統計程車管理政策被 Uber、Lyft 等「車輛共乘平台」(app-based ride sharing )衝擊的國家其實非常的多。事實上,目前無法妥切定位 Uber 的國家反而遠多於允許或禁止者。但是這些國家在討論 Uber 議題的時候,注重的是哪些議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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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:UBER於世界各國受到爭議的現況(資料來源:鄭兆倫)

Uber 在各國政府端引起的爭議,主要在於「經營模式」與「勞動爭議」兩個方向上

  1. 經營模式:這部分談的是 Uber 到底應該定位為什麼業種,才能有效套用該業種管理規則。國際上目前對此有兩派主流見解。其一是仍將 Uber 視為計程車租賃業、適用計程車租賃業規則。如此一來就需要調適計程車租賃業的相關法規。另一種見解,是將 Uber 視為「網路汽車共享服務」這種新業種,如此就需要打造專屬的新法規。
  2. 勞動爭議:Uber的司機,究竟在勞動上屬於屬於自雇或受雇,極大地影響了 Uber 司機所能受到的勞動法規保障。此項非常重要的議題,在台灣 Uber 事件裡反而鮮少被正視。其因是否因為台灣計程車本來就是自雇,則需要另行研究。

可以明顯看出的是,在台灣吵得最兇的議題:「Uber 是境外公司,如何繳稅」,反而並不是各國政策討論的核心。因為境外公司的管理有既定的準則,只要能夠清楚定義 Uber 所屬的業種,就可以根據此業種境外公司相關管理法規處理,避免 Uber 一家企業影響整個境外管理政策。

我們政府可以向國際學習的,不是「如何快速處理 Uber 事件,平息民怨」,而是「面對商業創新,必須先給予其產業定位、再制訂新的法規或調整原有法規」這樣的態度。

  • 接著,政府還能夠進一步做什麼?

在釐清以共享經濟為名運作的商業活動如何管理、以及平台與雇主的差異界線為何等等政府本的基本工作之外,個人認為政府還有更進一步的可能,就是思考「如何讓共享經濟發生正外部性」。舉例而言:

  1. Uber 與傳統計程車的移動數據,是否能夠成為協助都市運輸規劃的資料?
  2. 經過處理後的移動數據,能否激發更多的商業/社會創新,創造社會價值?
  3. 如何活用共享經濟平台(不是政府自己打造),提升政府社會服務的品質?

Work Smart,政府不但要做事,而且還要做對的、有價值的、真正可說有政策高度的事。

(本文經投稿作者鄭兆倫授權刊登,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,原文標題為〈脫離短線事件應變思維,政策應從更高角度面對Uber議題〉。意投稿者可寄至:edit@fusionmedium.com,經編輯檯審核評估合宜性後再行刊登。首圖來源:*嘟嘟嘟*, CC licensed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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