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】數位經濟的浪潮洪流滾滾向台灣襲來,我們的政府、司法體系還有社會大眾真正準備好衝擊了嗎?看起來還沒有。大眾沒有認知到網路經濟引起的去中間化,能為整體產業帶來什麼樣的變革;政府也尚未認知這樣的新型經濟模式,會引發出新的政治治理思維。
面對台灣政府接連頒布針對 Uber、Airbnb 的罰則,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認為,這是政府還沒準備好數位經濟浪潮的最大證據。(責任編輯:鄒昀倢)
文/許毓仁
12月初立法院史無前例的通過公路法23條修正案,提高對 Uber 或類似網路媒合叫車服務平台的罰則,大幅提高至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勒令其歇業。
修「公路法」,到底是治標?還是治本?在20-30年前制訂的公路法,當時沒有智慧型手機、也沒有數位經濟,用一個過時的法律來規範新經濟模式是否合理?
此次修法對國際網絡及新創圈的負面觀感將比想像中嚴重,12月1日美國網路協會Internet Association 寫信給蔡英文總統達關切,執政黨提出這樣一個重罰法案就是政府態度,對國外企業來說就是國家意志。 美國網路協會呼籲政府停止這個法案,這可能會把所有跟新創自由競爭的方式關閉,也針對外來即將興起的平台經濟、分享經濟,做出了一個非常不好的示範。
政府可以設重法,但這可以鼓勵創新嗎?
政府可以用重罰趕走Uber,但是傳統計程車產業會有進步嗎?Uber 自己也要對台灣市場負責,繳稅、保險、乘客安全保障,一樣都不能少。台灣的政治傳統就是被利益團體綁架,礙於選票考量幫舊有保守勢力鞏固權力結構,加上又沒有措施推動傳統運輸業進步,結果只是阻絕民眾擁有更多、更新選擇的權利,也影響新創圈的發展和國際接軌。
無獨有偶的,兩個禮拜前立法院也迅速通過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Airbnb條款,未來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、旅行、觀光遊樂、旅館或民宿業務者,若進行廣告行為刊登營業訊息者,將處新台幣1 0萬元以上50萬 以下罰鍰,以及吹哨子條款五十五條之二,我可以去檢舉,檢舉的還可以有檢舉獎金。
靠罰款,有真正解決問題嗎?
我們在看的是一個無法抵擋的浪潮趨勢,在這個數位化經濟裡面,他把傳統的模式透過網路去中間化:收不到稅、對消費者的保障、對傳統行業的衝擊,要怎麼做一個權衡?
像Uber或Airbnb這件事情衝擊到的是特許行業,特許行業在過去是要被保護的,因為有某程度在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、或交通的安全。而特許行業在這個時代面臨到最大的一個衝擊是,顛覆式的創新,在交通、住宿上可以透過媒合平台進行交易,發生交易是在當地,但付款的是在另一個國家,所以這個是新的電商的商業模式。
Airbnb的訂房資訊在網路用是演算法的方式,用跨平台到各平台去散播,在Google、Facebook、甚至於個人部落格,你這個罰款下來的話就等於是全部都要罰。而現在在台灣常常會遇到這樣的狀況是,一違法,台灣的立法委員們就說,「我要叫政府行文給Apple、行文給Google,叫他們下架!?」
我們可能保護到的是傳統運輸業、傳統旅館業者,但你傷害到的可能就是台灣的新創,像是拿一根棍子,不管新的舊的都把你們打死。罰款是最懶惰的作法!然而,我們要思考在一個數位經濟浪潮的底下,我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法治環境,去讓這一些新的網路平台環境可以合法。
國外例如日本剛通過的民泊法,其他國家也有類似規定,要求一年多少天以下的出租上限。他的條件可以配合旅館業,去做相關性的配套措施,例如說消防、安檢、短租一年有幾天等這樣的營業。而在台灣要取得民宿執照是非常非常困難的,民宿規定得『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』因此在台北市只有唯一一間合法的民宿在陽明山上。
民宿管理辦法的修正案,讓都會區有條件地開放納入民宿管理,我們要的是一個可以保障消費者,有政府介入公信力的一個平台式的機制,例如台南市已經可以指定觀光區,讓一些歷史建物或日租,可以依合法民宿來申請,這些都是可以推動的方法。
創造雙贏,拓增市場
創造雙贏,可以讓台灣的市場跟國際的平台合作,把多一點點的觀光客帶進來台灣市場。現在狀況可能是因為台灣的觀光客減少,旅館的住房率下降,致使我們做這樣的規範。如果我們能夠多一點點的去用開放的態度,吸更多的觀光客進來,做好觀光客導流,以同時滿足台灣旅館空房、Airbnb、民宿。這是我們應該要跟Airbnb去談的。
有個例子,歐洲許多觀光大城因為Airbnb的龐大訂房者(累積已超過上千萬人次),產生湧入過多觀光客爭議,台灣目前反而是面臨陸客團大幅減少的觀光困境,如果能良性溝通,尋求「政府和更多這類國際大型旅遊平台雙贏的合作方法」,或許就能會台灣帶來更多國際旅客,同時這類大型社群網路平台,通常不需要龐大的國際行銷費用,就可以把台灣的旅遊亮點,推薦給國外消費者。
Airbnb對台灣的機會在於,讓更多外國朋友認識台灣因為跟飯店旅館的住宿體驗不同,是必須跟客人有許多溝通的,也會互相聊彼此的生活與文化,會讓他們更瞭解台灣而且觀光業現在不好,正是可以一起對外把餅做大的機會,吸引更多外國遊客來台。
迫切的需要: 數位經濟基本法
我正在研擬台灣目前迫切需要的數位經濟平台法規,讓新的數位經濟商業模式能夠在適當的法源基礎下發展,這套法規需要以促進發展為宗旨,而非防弊大於興利。數位經濟平台法主要處理有三個重要元件:資料,金流,和顧客的權益保障。在未來會有更多數位經濟的商業模式衝擊傳統產業,從醫療、運輸、旅館等等開始,當這些去中中間者,去中心化商業模式出現時會有更多更破壞性的創新出現。
政府用提高罰則來處理Uber 和 Airbnb 的方式像是零和遊戲 (Zero Sum Game), 用舊的法規來規範新的數位經濟商業模式,每一次對傳統產業衝擊時,我們都可以藉由提高罰款,透過這樣的方式把舊權力結構變得更鞏固。
在互聯網的時代,數位經濟的商業模式早就已經模糊的國界疆界,在流動的本質下和去中心和去特許化的平台式經濟模式,我們會看到更多顛覆傳統行業的產品與服務,業者不改變,就等著被革命。
政府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利用數位經濟的浪潮,幫助舊有產業轉型和加值、把餅做大。舊有的產業被顛覆後,新科技的興起也會產生的產業機會。面對未來,我們看到的是無窮的機會或科技帶來的威脅?
(本文經原作者許毓仁授權轉載,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,原文標題為〈數位經濟浪潮下的保護主義〉,圖片來源:Open Grid Scheduler / Grid Engine, CC license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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