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為什麼我們要編譯這篇文章】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說,台灣經濟成長轉型,需要一個符合數位時代的「數位經濟法」!台灣現行產業法規至少20年以上,那是給上一個世代的製造業用的,但數位經濟的規則與過去不一樣了。在迎接新型經濟模式對於法規體制所帶來的挑戰,我們應該要用什麼樣的心態去理解?(責任編輯:鄒昀倢)
隨著近幾年傳統產業的數位化與數位改革,社會與經濟迎來了前所未見的快速變動。無論是公司、政府或人民都從其數位創新、效率與彈性受惠,但風險可能潛伏於前。
現在,數位經濟產生的風險包含智慧財產權的藐視、用戶資料的濫用,到銀行業的數位詐欺、駭客入侵能量網絡,以及癱瘓公眾組織網站的網路恐攻。這些問題已經存在。
為了避免和應付這些問題,政府與組織已著手立法或修法,以保護經濟效益與大眾。舉例而言,資料數據的使用已成為最嚴格檢視的領域之一。在這個數位變遷時代,企業或公司欲迅速擴張的企圖必須跟社會、消費者的利益有效平衡。最核心的重點是,現行法規可以破壞,甚至停止這些新的公司及其商業模式。
今日的經濟模式得換上一顆數位心臟,才能持續發展
在許多產業和領域內,數位化是開發與發展機會背後的主要推手:連網汽車(connected car)重新塑造了汽車工業,智慧電網(smart grid)在能量產業掀起革命,e健康(eHealth)改變了現代醫療服務,行動付款衝擊傳統銀行,大數據帶來無可限量的機會,網購仍未抵達它的高峰,數位媒體主導了資訊流通,而在壓力之下,連政府都開始以數位政府(eGovernment)的模式提供線上服務。
不僅服務流程數位化了,完整的數位平台與產品持續由數位經濟推出,公司與團體從高效率與低成本的商業模式獲利,吸引了享受即時產品、即時服務的消費者。長話短說,今天的經濟擁有一顆數位心臟,在數位脈動下越來越茁壯。
數位經濟發展下,必須非常重視資料數據的安全需求
根據歐盟委員會的預測,一個數位單一市場可以在歐洲境內創造額外的EUR415成長,以及三十八萬個工作機會。為了讓這個預測成真,數據與資料安全的改善是必要的,一套適用於所有國家的法規也需完善制定。只有如此,使用者才能在面對各種數位經濟產生的威脅時受到保護。這當然也包含雲端服務在各國家的標準化。
為使數位經濟繼續蓬勃發展,必需訂下共通法律規範,同時,這些共通法規不得打擊數位經濟內擴張的創新與發展。近期針對共享經濟的辯論,顯示了這的確是個平衡的藝術。
數位經濟內的成功例子總是令人不住咋舌。想想,Facebook,世界上最大的媒體資訊公司,卻不擁有任何原創內容;Uber,世界上最大的交通運輸公司,卻不擁有任何車輛;Airbnb,世界上最大的租屋平台,卻不擁有任何房地產;阿里巴巴,世界上最大的網路零售業者,卻不擁有任何資產;Paypal主導了網路付款產業,卻沒有任何實體交易處。使用者向這些公司與服務提供個人資料,讓其有機會深入了解個人喜好、地點與社群經歷。
P2P的數位經濟模式成主流,更成為現行法規調適的最大挑戰
Uber與Airbnb是高速發展的共享經濟環境中,最受歡迎也最具爭議的例子。它們以所謂的P2P(Peer-to-Peer)模式為基礎,服務與商業經營皆在平台使用者之間直接運作。Uber、Airbnb與其他相似的公司從針對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的特低市場出入門檻(entry and exit barriers)受益。它們不但引起傳統市場參與者的怒火,連消費者與隱私權宣導者都曾站上反對的一方,批評這些公司處理或誤用個資的案例,例如GPS定位數據。
掙扎著保有原本的市占率,甚至掙扎著生存,傳統業者要求更多法規。數位新創的成長往往依賴無形資產,讓其迅速取得較高的市場價值。從稅務與保險的角度來看,Uber與Airbnb等平台(仍然)不需遵守限制同業的法規。不過,數位新創平台越來越常面臨「被消失」或「被傳統化」的法規問題。
Napster的命運正是如此。身為第一個大型P2P音樂分享平台,Napster侵犯了音樂家與藝術家的智慧財產權。音樂產業的產權持有者及美國唱片業協會(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,RIAA)共同將Napster告上法庭,要求該平台關閉。在它於2001年關閉前,Napster擁有八百萬使用者,是成長速度最快的網路社群。不過,Napster針對下載音樂的商業想法名留青史,現在成為Apple與Amazon等大佬所提供的服務之一。
在台灣,類似的例子如十年前的Foxy、PPS等影音串流、下載、播放平台,最後皆面臨侵權與關閉的結局。
政府勢必得修法,修法的角度不是為數位創新踩下煞車,而是去找共識
新法規不應該踩下數位創新的剎車。數位創新者的消失,對市場內的企業與經濟並沒有助益。法規應提供傳統與數位競爭者一個平等的起步點,並有效地保護消費者與他們的資料數據。
目前的規範嘗試基本上多管齊下。澳洲政府希望能規範共享經濟,歐盟正著手準備針對「矽谷(Silicon Valley)」公司的法規,德國正在注意Google的商業活動,並嘗試控制網路貨幣Bitcoin的發展。
可以確定的是,法規要求的複雜程度會持續顯著成長。規範者必須了解數位經濟運作的方式,擁有關鍵社群、平台與科技的知識,以達成合理且有效的規範標準。他們更需認知到,科技發展的速度遠遠超過傳統立法程序的步調。過去,規範金融產業是最難的挑戰,但現在,規範網路世界會更加艱鉅。網路無遠弗屆, 不受國家邊界限制,因此只具國家規模的規範是遠遠不夠的,更別提許多網路活動皆能以匿名方式進行。
最重要的問題是,規範將僅是為了回應市場所受的衝擊與危機,或規範將能有所彈性,例如透過更快的立法程序,或透過共通法規禁止特定平台模式破壞市場現狀?
立法組織應制定能獲益企業與社會的法規。以大局而言,我們的經濟需維持一定的國際競爭力,並讓有形與無形的數位程序的消費者受益。對企業而言,能迅速回應不斷更動且難以預測的法律規範是非常重要的。
毫無疑問地,數位經濟是一個針對所有產業與領域的測試。最合理的解答是呼籲一個全新的法規框架。科技巨擎如Google與Apple肩負社會責任,在處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時,必須學習如何應對文化差異。
資料來源:
Bearing Point Could regulation put the brakes on the digital economy?
The Australian Regulatory systems are struggling in digital age
圖片來源:Jesse Clockwork,CC Liscensed,本文開放合作夥伴轉載。
台灣成長轉型,全民決定
許毓仁談專給新經濟的「數位經濟基本法」11/21 晚上9:00 TO 總編輯張育寧對談國民黨立委許毓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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